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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

TECEC 電子報第9期



開放式課程智慧財產權專區


CC授權與CLA貢獻模式之說明
開放文化基金會 法制顧問 林誠夏
107921日於國立臺灣大學

因應數位時代,開放式授權不同傳統的授權模式,不須個案授權,創作素材可以預先在公開平台上敘明授權規則,能讓創作素材以更快更有效率方式進行分享,創作者也可以利用開方式授權,運用他人作品激發新的創作靈感,例如FlickrThe Open GApps Project、維基百科等網路公眾平台。
首先,以著作權(copyright)的簡要概念論之,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,著作人格權部分,依據著作權法[1]21條之意旨,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、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,具有一身專屬性,不得讓與或繼承,存續期間為永久的,具體態樣包括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,及同一性保持權;著作財產權則是作者可享有著作的經濟價值,得讓與或繼承,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其間及其死亡後50年,計有重製權、散布權、出租權、改作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等,值得注意的是,著作授權不以書面簽訂為原則,但著作權法第36條與第37條所提關於著作權授權讓與部分,如遇授權不清時,須具備書面或足資證明之授權文件,若無法證明則推定未授權。另外,著作權法保護所有人類的精神創作與表達,包括詩、詞、書、畫、影音、多媒體等,自1970年代後採用創作保護主義(即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,就取得著作權利相關保護、毋須登記、毋須申請),以C符號(All Rights Reserved)表示,實務上,著作權人即使不特別標示符號,創作作品仍受著作權保護。
國家發展委員會率先於104727日公布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(1)[2],並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台,提供民眾共享及應用政府資料,促進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,結合民間創意提升政府資料品質及價值,又如台中市政府訂定的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[3],讓民眾於臺灣數位文化中心網站查詢、交換或傳播市府數位文化資源時,能事先知曉授權規則,以事半功倍的效率,提升文化品質。爰此,面臨網路數位化的時代,使用者如何合法利用網路公眾平台素材、創作者如何適切做出權利聲明,以保障核心著作權利又能提升知名度,略分為兩階段關係:
一、作者得以貢獻者條款(Contributor License Agreement,簡稱CLA)或指定CC授權條款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,簡稱CC授權),將作品公開於網際網路平台。
二、數位化素材依據不同的貢獻者條款或CC授權條款,於公眾平台上僅為提供公開瀏覽,或透過CC授權將素材提供流通式授權(即不特定下載者依據授權方式進行素材的使用)
我們可以透過著作權流通的三種態樣,了解貢獻者條款
一、著作權讓與:係指著作財產權以永久式賣斷方式進行,被讓渡人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使用收益權利,讓渡人則不得對原創作素材進行任何處分。
二、專屬授權:係指授權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,以定期賣斷方式處理,由被授權人取得授權範圍內的創作素材使用收益權,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對原創作素材作任何處分,例如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華藝網),於民國100年間以向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補助「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系列電子書建置計畫」名義,在未清楚告知授權同意書內容之情形下,誘使多位藝術家簽署一份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,本案文化部曾2度以詐欺罪將華藝網移送檢調,107年間也有多位藝術家到北檢按鈴告發[4],後智慧財產權法院107615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略以[5],華藝網未向藝術家清楚告知或溝通須將其「已完成及未作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相關檔案資料」進行著作權讓與,讓藝術家誤以為係簽署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活動之文件而簽名,即不得認其就系爭著作已同意專屬授權予華藝網。
三、非專屬授權:係指授權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,授權人與被授權人屬於平行式、非獨占的競爭關係,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須遵守三原則()不限制使用目的。()再授權之允諾被授權人除於取得授權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使用權,亦取得再授權的地位,於公眾平台得以CC授權的方式將創作素材提供第三人使用授權人等。()授權人不可撤回已授權的創作標的。非專屬授權,讓授權人仍保有對授權標的可主張法律相關的合法權利,且,被授權人則以較廣泛、較無拘束的方式取得授權,基於公益性或特定衡量標準下,利用創作素材,取得貢獻者的信任。例如OpenStreetMap利用貢獻者條款取得多位志願者的地圖資料,提供大眾可離線下載地圖資訊,又如農委會台灣生物多樣性網絡、國發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亦利用貢獻者條款,吸納民間提供的資料。
CC授權條款(Creative Commons License)係將作品之授權規則,於網際網路或公開平台上事先說明,他人即可依規則使用作品,在毋須個案授權的情況下,能有效率地吸納多人創作的知識,激發新創意或新作品。CC授權有「姓名標示」、「非商業性」、「禁止改作」以及「相同方式分享」四個要素,共組成六種條款,包括姓名標示、姓名標示─非商業性、姓名標示─非商業性─相同方式分享、姓名標示─禁止改作、姓名標示─非商業性─禁止改作、姓名標示─相同方式分享[6],但不論是何種授權條款,均有顯明標示與禁止再授權利用。爰此,我們毋須禁止貢獻者行使人格權,可多鼓勵貢獻者事先表明表彰資訊,例如:「本人同意將貢獻素材依上列指定條款,提交至國立交通大學開放式課程(OpenCourseWare,簡稱OCW)平台語音資料庫,後續姓名標示得採OCW名義進行統一標示,唯當合理可施行時,敦請另立彰顯頁面,編列此處建議資訊以資表正:創作年份,創作人,作品名稱」,為一個參考典範。
最後,雖然CC授權要求姓名標示,卻不完全等於拋棄著作人格權,意即著作權人如遇他人歪曲、汙損其創作素材,仍可依據著作權法第17條主張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顯明標示不僅僅重視創作素材,更以負責任、尊重的態度面對各個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,可減少類似我國護照印上美國機場的烏龍事件[7]再次發生。



[1] 著作權法。民1051130日。
[2] 國家發展委員會(104727)。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(1)。取自https://www.ndc.gov.tw/cp.aspx?n=A65F74A13DE570C8
[3] 臺灣數位文化中心。臺中開放文化授權條款 1.0 版。取自http://digitalculture.tw/license/TCOCL
[4] 自由時報(107223)。拿「文化部補助」當幌子 誆誘藝術家簽下「賣身契」。取自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breakingnews/2347456
[5]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,107,民著訴,15(107615)
[6] 臺灣創用CC計畫。取自 http://creativecommons.tw/explore
[7] 蘋果日報(1061226)。出大包!新護照出現美國機場圖 外交部坦承誤植照片。取自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71226/1266425/